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保护捐赠单位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开严格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 基金会理事会信息;
(三) 基金会项目的信息;
(四) 基金会的内部制度;
第五条 本基金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并将各类制度、规定予以公布:
第七条 慈善中国、基金会中心网、基金会官网是本基金会公布信息的指定媒体。
第八条 公开信息所使用的媒体具有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公开的信息内容中已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九条 基金会各类制度经确认后,由专人负责信息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基金会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执行。
1、本基金会愿意与社会各界团体之间密切交流与合作,以共同推动关爱心脏健康公益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2、本基金会与其他组织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合作的前提是对方认同为关爱心脏健康公益事业服务的价值观,并完全接受本基金会章程中所表述的宗旨,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3、基金会将通过网站、信函和电子邮件等诸多方式充分与捐助和受助方沟通,做到信息透明、监督公开,依法办事。